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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非研究 | 加蓬法律体系概述及投资风险浅析(文/赵希璇)

202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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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非研究》(第17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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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编:苏莹莹






加蓬法律体系概述及投资风险浅析

赵希璇



内容提要:加蓬在远古时代就已出现法律萌芽。随着历史变迁,加蓬法律体系经历了从习惯法到殖民地法再到独立后的本土法的演变。如今,加蓬法律体系趋于多元化发展,既包含以法国法律为基础演变而来的本土法,也包含符合国际化发展趋势的区域法,如最具代表性的OHADA商法和CEMAC经济法。近年来,加蓬政府重视法律修订,旨在从立法层面改善营商环境,吸引投资,以促进经济发展。在加蓬投资企业应当了解掌握加蓬法律体系概况,尤其是和投资相关的政策法规,结合法律实践,积极防范和规避对加蓬投资的法律风险。

关 键 词:加蓬法律体系;OHADA商法;CEMAC经济法;投资法律风险




加蓬曾是法国殖民地,独立后的加蓬仍深受法国制度与文化的影响,沿用以法国法律为基础而独具加蓬特色的法律体系。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加蓬政治、经济、文化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加蓬在国际合作中呈现出更大开放性和包容性。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参与到加蓬的发展建设中,在与加蓬求同存异合作共赢的同时,必然更加关注在加蓬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和投资风险规避等问题。

一、加蓬法律体系的历史变迁







(一)加蓬立法沿革



加蓬这块土地在人类文明之初就已经萌生出初步的法律权利意识。公元前1000—2000年,班图人(芳族)南迁抵达加蓬后,在俾格米人的帮助下定居,从事农业和冶金,形成部落联盟。当时运行在部落内部的等级法则——“酋长制度”形成最早的习惯法。随着殖民时代的到来以及非洲各国的独立,酋长制度被极大地改造和限制,以保证政府的方针政策能在地方施行。但无论如何,酋长制度在非洲的政治社会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15—16世纪,最早的殖民者来到加蓬,在加蓬开始了易物贸易和奴隶贸易。法国在西非首先征服的是塞内加尔,并直接将法国法律移植到塞内加尔。而对于非洲其他殖民地,法国则采用颁布接受条例(Réception de provision )的方式,将塞内加尔适用的法国法律间接移植到这些国家。也就是说,每建立一个殖民地,法国都会颁布一个接受条例,宣布适用塞内加尔法律(法国法律)。19世纪中叶,随着法国和加蓬贸易联系愈发紧密,法国开始在加蓬驻军,并逐渐向加蓬内省进发。1878年6月1日,法国在加蓬颁布首个接受条例,该条例规定:“法属加蓬应该继续受到塞内加尔民法、商法和刑法的调整”。20世纪初,法国将加蓬归入法属刚果和法属赤道地区。1903年3月17日,法国为法属刚果殖民地颁布接受条例,这个条例后来成为整个法属赤道非洲的接受条例(夏新华,2018)。1946年,加蓬成为法国海外领地,由代表委员会(conseil de représentant )管理。1956年,法国在加蓬成立政府委员会(conseil de gouvernement),设立法国总督作为委员会主席。1956年以后,法国对法属西非和赤道非洲国家的权力关系进行了调整,殖民地政府的权力大大削减,议会权力增大,拥有了制定和修订法律的权利。1958年,加蓬公投加入“法属非洲共同体”——“法兰西共同体”。法兰西共同体时期,各成员国的立法权进一步扩大。1960年8月17日,加蓬独立,开始真正拥有自主立法权。

殖民初期,法国试图用法国法律完全取代其殖民地的本土法,但殖民地本土法的生命力十分顽强。从1857年开始,伊斯兰法和习惯法的效力被逐渐承认,法国在法属殖民地建立两套法院系统:一种法院专门适用法国法律,另一种法院专门适用习惯法来处理土著人之间的纠纷。1946年《法国宪法》规定:“所有居住在法国海外领土的法国居民都是法国公民,适用法国法律;土著居民属于臣民,适用习惯法。”(夏新华,2018)同时还规定:“属于习惯法调整范围内的公民只要没有拒绝习惯法就可以继续保持原来的状况。”当然,法国对习惯法也做了一些限制:“一是习惯法不得违背‘法国文明原则’,如不得活人祭祀、侵犯种族等;二是习惯法没有规定时,适用法国法律;三是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法国法律”。

总之,殖民时期加蓬法律体系是以法国法律为基础的殖民地法和本土法相结合的多重法律体系。加蓬独立后,在接受法国法律的同时剔除殖民主义性质的内容,使之和本土法一起构成加蓬的基本法律体系。


(一)加蓬立法沿革



1. 加蓬法律体系特征

加蓬法律体系属于成文法和大陆法体系,深受法国法律影响,包含以法国法律为基础演变而来的本土法以及顺应国际一体化趋势的区域法等。包括加蓬在内的曾被法国殖民的非洲国家,在独立后都制定和实施了符合自身国情的法律制度,略有差异、各具特色。在加蓬法律体系中,习惯法不能作为法庭审判的法律依据,但可作为非法律因素由法庭进行考量。加蓬《宪法》作为国家基本法颁布于1960年11月14日,至今已历经了7次修订,现行有效的加蓬宪法颁布于1991年3月26日。加蓬现行有效单行法约25部,覆盖加蓬社会运行各个领域。

2.加蓬立法与修法状况

加蓬法律草案提议有两个途径:一是由具体的行政机构如经济部、矿业部等提出相关领域法案(projet de loi);二是由议会提出议案(proposition de loi)。法律草案提出后需经由部际联席会议(conseil interministériel)讨论,再送交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état)审查,然后由总统召集部长会议审议通过后送交国民议会,最后送交参议院,通过后以总统令形式正式在官方媒体发布。如国民议会和参议院意见不一致,由总理召集两会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则通过,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国民议会具有最终决定权。加蓬法律修订进展较为缓慢,如在民事责任方面,加蓬仍然适用旧的《法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而《加蓬民法典》目前只涉及婚姻财产制度。但近年来,加蓬立法者开始重视对民事、刑事和社会方面的国家法律进行修订,逐步完善加蓬法律体系。2019年,加蓬修法行动较为显著,结合加蓬当前经济振兴计划和经济多元化发展战略所需,加蓬政府大力推进法律修订旨在吸引投资的同时进一步保障加蓬国家利益。


(三)加蓬法律体系发展趋势



加蓬作为中部非洲货币经济共同体(Communauté d’Economie et de Monnaie de l’Arique Centrale,简称CEMAC)的主席国,着力推进区域国家合作、区域法律融合以及区域法的实施。近年来,中部非洲货币经济共同体内比较重要的两部区域法是非洲商法协调组织(L’Organisation pour l’Harmonisation en Afrique du Droit des Affaires,简称 OHADA)制定的商法统一法和中部非洲货币经济共同体经济法。

1.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推动形成的商法体系及其优势

1993年10月17日,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成立,旨在统一成员国所适用的商法,推动仲裁成为解决商事争议之手段,为成员国的商业发展提供良好法律环境。该组织目前有17个成员国,包括加蓬。非洲商法协调组织自成立以来,已批准并实施了8部商法统一法。统一法在所有成员国内直接适用,具有约束力。非洲商法协调组织设有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Cour Commune de Justice et d’Arbitrage,简称 CCJA)负责纠纷仲裁终审(朱伟东, 2010)

《一般商法统一法》第13条规定:“统一法优先各成员国国内法。”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商法统一法效力高于成员国国内法,如成员国国内法规定和统一法规定有冲突,应当优先适用统一法。成员国国内法存在的空白,可直接适用统一法的规定,如成员国国内法没有规定“非法行医罪”,则适用统一法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当然,由于司法水平不同,成员国对统一法的适用程度并不一致。为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加蓬政府逐步修订现行法律以接轨统一法。掌握和正确运用统一法对外资企业在加投资经营有很大帮助:统一法的仲裁裁决在成员国有直接执行效力,无需成员国司法承认,执行效力更强;商事纠纷选择统一法中的仲裁途径则可实现异地管辖和适用三审制,避免本国司法程序的弊端;《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统一法》规定,承运人可以向收货人收取运费,如果收货人拒绝支付,承运人有权留置货物,极大地保障了承运人的权利等。

2.中部非洲货币经济共同体经济法体系及其作用

1999年6月25日,中部非洲货币经济共同体成立,取代中部非洲关税和经济联盟,共有6个成员国,包含加蓬。中部非洲货币经济共同体旨在推动其成员国实施统一的货币经济政策、消除贸易壁垒等。中部非洲货币经济共同体设有议会,负责地区立法;设有中非货币共同体和中非经济共同体,负责制定地区统一的货币经济政策,如设立中非央行、遵循货币合作协议等;设有共同体法院,由13位法官组成,分为司法院,负责成员国提出的仲裁申请和审计院,负责共同体各个决策机构的预算执行情况的司法监督(康坦,2006)

中部非洲货币经济共同体法律体系按照适用效力等级递减分别为统一条约/法规、方针政策、决定、指引、解释、建议和意见。目前加蓬适用的中部非洲货币经济共同体区域法为:《中部非洲货币经济共同体道路法》(2001),《中部非洲货币经济共同体海关法》(2003)以及《中部非洲货币经济共同体海运法》(2012)。中部非洲货币经济共同体区域法与成员国法律存在冲突的,应当按优先适用区域法的原则解决。

中部非洲货币经济共同体区域法属于经济法和公法范畴,主要涉及金融、银行、货币、海关等领域的统一经济政策,共同体主要负责依据区域法对成员国之间的纠纷进行仲裁。在非投资的外资企业往往呈区域化分布,中部非洲货币经济共同体内实行统一的货币政策,使得区域间的经济往来货币结算十分便利,免除了外汇管制等结算成本因素,对企业而言十分有利。

从立法角度讲,加蓬法律体系较为健全。除了以法国法律为基础演变而来的本土法,还引入了适合自身发展的区域法,为吸引外资发展经济提供了制度支持。但是,从实施层面看,加蓬在司法和执法层面与国际接轨尚有距离。


(四)加蓬司法体系概况



加蓬司法体系与法国一脉相承,具有两大特点。一是两大法院系统二元并行,即行政法院系统和普通法院系统,二者都行使审判机关职能,但两套法院组织各自独立,互不隶属。二是司法审判贯彻两审制原则。加蓬行政法院系统包括行政法庭(tribunal administrative)、行政上诉法院(cour administrative d’appel)和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état);普通法院系统包括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由于加蓬国小民寡,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与法国存在着一定差异,以普通法院系统为例进行说明。

1.初审法院(tribunal)

在初审法院中,通常同一所法院拥有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两种称呼,即一套机构,两个名称,具体实践中依据其对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审判而定。其中民事初审法院包括小审法院和专门法庭。刑事初审法院分为轻罪法院和重罪法院。重罪法院非常设机构,有陪审团(9人组成)且判决不可上诉。在加蓬部分地区,初审法院系统中无重罪法院,仅在上诉法院中设刑事分庭。

2.上诉法院(courd’appel)

上诉法院是审理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的主要审判机构。上诉法院设有民事庭、商业庭、社会庭和轻罪上诉庭,负责各自上诉案件的审理,重罪案件不可上诉。在本地区初审法院系统无重罪法院时,上诉法院一般会设刑事庭,用于审理重罪刑事案件。

3.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

加蓬最高法院享有终审权,其基本任务是通过审理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因此,它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自己的判决来代替原判决,只能撤销原判并将整个案件交由一个与原判法院同级的法院进行再审。

除此之外,还设有一些专门的法院(庭):审计庭(tribunal des comptes)、审计法院(cour des comptes)、宪法法院(cour constitutionnelle)和国家安全委员会(conseil de sécurité de l’état)。加蓬司法体系中还设置有:预审推事(juge d’instruction)、上诉法院控告庭(chambre d’accusation)、司法警察(police judiciaire)、检察官(magistrat du parquet)、执达吏(huissier de justice)、和解(transaction)程序。


二、在加蓬投资的法律风险典型案例分析






(一)劳动纠纷处理不当

导致企业管理人员被监禁案



A企业在加蓬进行矿业开发,和一名当地雇员因解雇产生劳务纠纷,该纠纷诉至某法院。某日,法院传唤该企业项目负责人到庭,在项目负责人语言不通、不明所以的情形下,强迫其签署送达文书后将其监禁。经多方沟通,了解到因企业未按规定向被解雇员工出具劳动证明,违反了加蓬《劳动法》,后加蓬司法机构同意保释该名管理人员,但该事件给企业造成了损失和不良影响。

该案例所述情形容易被认为是当地的司法机构不公正或者粗暴执法导致,实际上根据加蓬《劳动法》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出具劳动证明的行为,将被判处1至6个月监禁”。加蓬司法机构根据该规定进行审判无可厚非,但由于案件涉及外国企业和员工,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当事人语言不通,无法表达其真实意思的情形下强迫其签名接受刑事处罚的做法确有程序瑕疵。从另一个角度来讲,该事件反映出企业本身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对加蓬《劳动法》不熟悉、不重视。该案例中,员工和企业间的纠纷解决时间跨度较长,但在这个过程中,企业缺乏法律意识,不了解《劳动法》的规定,造成了有理变无理、合法变违法的严重后果;二是作为外资企业的项目负责人不掌握当地官方语言,以致面对法庭完全被动,无法沟通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加蓬《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产生、内容、权利义务、就业保护、劳资纠纷等做出了规定。如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由提出解约的当事人书面申请,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如无严重过失,提出解约不定期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发出预先通知。预先通知期限按企业内工会的规定,从通知解雇次日起始,15天到6个月不等。辞退员工一般需要多付一定期限的工资。雇主有责任在加蓬国家社保基金(CNSS)为员工缴纳社保。受法国法律影响,

加蓬《劳动法》偏重于对劳动者的保护,所以在劳动合同、雇佣关系、福利待遇方面的规定,对劳动者更为有利。在实践中,为规避加蓬《劳动法》关于雇主义务的繁重规定企业往往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采取手段,以减少投资成本和纠纷风险。根据加蓬《劳动法》的规定,雇佣关系的依据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分为试用(不超过半年)、定期(不超过两年)和不定期三种,超过四年(两年续期一次)的劳动合同将形成无固定期限合同。因此,一些企业和雇工签订不超过两年的短期合同,甚至不签合同,避免劳动合同超过四年。这样的做法容易导致企业雇工更换频繁,并且如事实上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雇佣关系,企业在法律纠纷中仍然面临败诉和高额赔偿的风险。近年来,为了规避直接雇佣关系,企业普遍趋于采用第三方劳务派遣的方式,同当地的劳务派遣中介公司签订合同,由中介公司同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负责办理雇工的社保等事宜,将劳动者派遣至用人单位,看似非常有效地规避了劳务纠纷风险。但加蓬《劳动法》主张从实际雇佣关系去追认劳动关系,劳务派遣的做法并不能完全排除劳务纠纷问题,如用工单位存在过错之情形。

加蓬《劳动法》偏重于劳工的保护,劳资纠纷是常见风险点。近两年,加蓬逐步修订《劳动法》,对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更趋于合理化,得以为投资者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企业在加蓬投资必须了解加蓬《劳动法》,才能妥善应对劳资纠纷。另外,对于员工社保、福利保障等方面,加蓬的税务部门清查比较严格,处罚力度较大,企业在当地务必合规经营,尽量符合加蓬《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二)行政效率低和政策变化快

导致企业被动违法案



B公司在加蓬开展援助项目,项目所需生产设备、生活物资等进境时,加蓬经济部依法给予的进境减免税批文尚未最终审批完毕,但经沟通,加蓬经济部下属部门海关总署同意以临时进境减免税的方式先放行该批生产生活物资,待企业在临时进境规定期限内拿到减免税的正式审批文件后,再提交海关备案。在企业长时间等待正式减免税批文时,加蓬政府又出台新法令,取消原有的减免税政策。此时,加蓬海关、税务部门陆续对企业未缴纳进境关税的行为进行调查,拟作出行政处罚和补缴税款的决定,企业以行为当时享受减免税政策并且已经进入审批流程为理由进行抗辩,经交涉,加蓬海关同意做出减轻情节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企业补缴相应税款。

根据加蓬《投资法》规定,在加蓬设立的企业,可享受的投资优惠税率减免制度有四种。如企业在加蓬开展援助和两优项目,或者投资项目达到一定的程度,享有驻在国的税收减免政策。最常见的情形,用于项目基建的设备和生产生活物资经加蓬经济部审批获得入境减免关税许可,但由于项目涉及主管部门和海关、税务等执法部门,且政府沟通协调效率较低,出台政策变化频繁,一项减免税政策从申请到落地手续繁多、耗时冗长,为了项目能按时完工,企业往往会先为设备物资申请临时减免税入境,开展项目的同时等待正式减免税许可落地。案例所述企业在等待正式减免税审批过程中遇到政策变化,直到项目完工还无法获取正式减免税许可,而此时加蓬政府内部人员更替频繁,部门间缺乏沟通协调,海关、税局等涉税执法部门启用稽查程序,对该企业未缴纳税款的行为进行追溯处罚,金额巨大,企业难以承受。这种情形在包括加蓬在内的非洲国家具有共性,值得关注。

该案例反映了企业在非投资常见的政策风险问题,非洲国家政府更替频繁,政策缺乏延续性,政府部门间沟通协调性较差,而企业在非投资往往项目时间跨度长,涉及政府部门繁多,容易遇到多头管理、审批困难的问题。如果企业没有较强的风险意识,对待潜在问题回避拖延,就很容易形成违法隐患,一旦被当地政府部门查处,将遭受严重损失。对此,建议企业在投资前期充分评估风险,选择项目开工合适时间,做好外联、密切跟进,督促加蓬相关部门尽快落实优惠政策;保存好各环节的相关批文,密切关注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变化情况,确保相关文书有连续性和可追溯性;面对执法部门追查,有理有据、合情合理,运用各方资源,取得驻在国主管部门支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减免处罚,争取自身合法权益。


(三)被恶意利用法律程序漏洞

设计商业欺诈案



C企业在加蓬进行电信设备建设项目,按照惯例,基建工作由当地分包商来完成,C企业主要提供技术支持。根据合同规定的进度,C企业多次催促分包商提交完工报告,而分包商故意拖延,最后出具一份未签名的完工报告。而C企业由于和该分包商长期合作,便自行在完工报告上签字后提交加蓬方监理。然而,这个看似随意的操作带来法律程序漏洞,C企业在完工报告上签名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程序。在分包商的证明下,监理方起诉C企业商业欺诈,要求给予巨额赔偿,理由即是C向其提交的完工报告伪造签名。

上述案例中,对于分包商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的行为,C企业本应通过正确的法律途径和手段追究其责任,但其缺乏敏感性和风险意识,代替分包商签字违反法律程序,被起诉商业欺诈,面临巨额赔偿,反映出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许多企业在非洲经营往往存在思想误区,认为非洲国家普遍缺乏法律意识,因此放松警惕,不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企业自身内控不到位,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轻信,在某些敏感环节,把关不严或过于被动出现法律程序漏洞。另一方面,由于非洲国家的营商环境差强人意,加蓬部分本地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打压勒索外资企业的意图比较明显。加之某些政府部门没有大局意识观,没有担负起合作共赢目标中自身应尽的责任,助长了不良商业风气。

企业在非洲承包项目,往往需要与当地分包商合作,由分包商完成基建等基础性工作,承包企业一般负责技术指导,提供技术设备,派遣技术人员,给与技术支持。就法律关系而言,分包商对承包企业负责,按照项目要求进行建设并出具相应的完工报告;企业对业主负总体责任。从合同相对关系来看,分包商的合同义务完成情况决定承包项目进展,承包企业和分包商应当具有更为紧密信任的合作关系,但由于驻外环境特殊,往往驻在国的分包商和业主方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分包商也对本国业主方需求更为了解,双方更容易沟通达成一致,容易导致承包企业开展项目处于被动状态。

在非投资企业应当树立更强的海外投资风险意识,严格内控、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自身合同义务。同时,应当展现企业自身良好实力与形象,提高社会公信力,充分利用在当地的政治社会资源以及舆论政策导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四 ) 因公私合营模式合同中

出资义务争议导致行政处罚案



D 企业在加蓬投资公私合营(contrat de partenariat public-privé,简称 PPP)矿产开发项目。企业和加蓬政府签订PPP合同时,约定由企业投资100万元进行前期勘探。前期勘探进展顺利,该企业完成探测任务时还未用尽100万元投资额,随后便进入开采阶段。合同另一方的加蓬政府部门认为该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履行100万的前期勘探投资义务,根据相关规定将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PPP合同是指公私合营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为投资企业,另一方当事人为政府部门,如加蓬矿业部、水森部等。该类合同具有行政合同的特点,对于企业未履约的行为,合同一方的政府部门有权进行行政处罚。该案例中,企业所承诺的前期出资义务是否完全履行成为争议焦点。企业抗辩认为其承诺的100万投资用于前期勘探,并非投资主义务,而属于担保义务,目的是保证完成勘探任务,在没有完成勘探任务前,100万的投资是要持续投入的,但既然企业完成了勘探任务,剩余款项的担保义务自然解除,并不构成违约。该抗辩理由得到了加蓬政府的认可,有效避免了行政处罚。这个案例具有典型意义,举一反三,有利于帮助企业认识到在非洲投资容易出现的法律误区。

PPP合同具有公私合营的性质,由投资企业和政府部门签订,约定企业的投资义务,以及和政府间的利润分配。由于合同主体一方为政府部门,其往往在合同履行上具有优势地位,如2019年加蓬政府修订《矿业法》,增加了加蓬政府的参股比例和产品分成的规定,赋予了投资企业更多的社会责任,必然影响矿业投资企业的利益。PPP投资方应当加强投资法律和政策的研究,积极审慎处理合同争议,合理争取自身权益。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成员国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统一法进行仲裁,避免将PPP合同作为行政合同进行行政诉讼的弊端。

近年来,加蓬鼓励外资企业以PPP方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主要领域为公共工程、水电工程以及社会保障房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包括:投资和公私合营促进部专门负责PPP对接;基础设施所涉及的相关部委(如水利能源部)负责方案的技术评估;经济部和预算部对于投资所涉及的免税、担保、付款条件等给出指导意见;加蓬战略投资基金代表政府出资,并参与项目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在加蓬开展PPP合作的主要有法国、印度、瑞士等国的企业,部分中国企业正在与加蓬积极探讨PPP项目合作。外资企业和加蓬合作开发PPP项目初期,必然存在一个双方磨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外资企业尤其要注意PPP合同所规定的投资义务,这是加蓬比较关注的方面,也是外资企业能够享受加蓬政府给予相关减免税优惠的依据。如遇法律纠纷,还需从合同义务出发,厘清双方权利义务,加强和合同另一方加蓬政府部门的沟通协作,以适当的方式解决实际问题。


三、在加蓬投资的法律风险规避建议






上述典型案例虽然不能涵盖所有在加蓬投资的法律风险,但具有一定 代表性。案例类型各异却蕴含法律共性问题,从发生法律纠纷的根源进行 分析,可以归纳总结出具有共性的风险规避建议。

(一)了解法律法规,跟踪政策实施情况



企业应熟知加蓬法律法规,尤其是和企业投资经营密切相关的《劳动 法》《投资法》《矿业法》《石油法》《森林法》《OHADA 统一商法》等。外 资企业对加蓬法律规定不了解不熟悉而盲目投资的情形并不少见,从源头 上给投资经营埋下隐患。外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纠纷,如不善于正确 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将导致不必要的损失。目前,国内对非洲法 律体系研究较少,真正能指导企业投资的实用性研究成果不多,外资企业 还需承担主体责任,重视并加强对当地投资经营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

关注和掌握修法动向。近年来,加蓬政府积极推进经济改革,重视修 订完善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以维护自身利益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吸引 外资。投资领域立法的修订和外资企业息息相关,企业在加蓬投资应当对 相关领域立法变迁保持敏感,持续跟踪。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条文修订时, 要积极应对,主动和政府主管部门加强沟通,争取自身合法权益。

对政策变化保持高度敏感。非洲国家普遍具有政策变化快的特点,投 资的政策风险当然是不可避免,在加蓬亦如此。虽然政策变化风险是不可抗力,但企业在最大限度内预见、跟踪、应对政策变化的能力是有所区别 的。在加蓬投资,常见的政策变化因素包含外汇管制、用工比例以及减免 税政策等,只有敏锐掌握政策变化趋势,下好先手棋,才能免于陷入被动 局面,遭受政策风险带来的损失。

( 二 ) 遇到问题要讲求司法程序,抗辩要专业



法律应遵守,语言须掌握。无论何种情形,一旦产生法律纠纷首先要 尊重当地司法程序,依法处理。非洲国家并非法外之地,加蓬亦是如此。加蓬国家的人民教育程度在区域国家中相对较高,国家法治水平相对更高。加蓬作为中部非洲货币经济共同体主席国,非常重视区域法律融合以及与 国际法接轨。外资企业在加蓬投资经营遭遇法律纠纷,应当寻求正确的法 律救济方式和途径,向专业可靠的法务人员寻求支持帮助。

重视企业驻地法务人员的培养。在加蓬投资企业大部分选择和当地较 为知名的律师或者律所建立良好合作关系,解决所遇到的法律纠纷。但对 企业来说,这种方式都是事后补救的行为,合规成本较高。有实力的企业 对外投资的同时,应当注重培养自己的法务人才,从事前防范事中监督的 渠道有效减少法律纠纷的产生,更有利于促进企业合规经营。

企业在遵纪守法、合规经营的前提下,如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情 况,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在寻求正常法律救济途径的同时向本国驻加 蓬使馆寻求领事保护。

(三)应尊重当地执法行为,沟通时要讲原则



尊重当地海关、税务等执法部门的依法履职行为,做好证据留存,配 合执法检查。对于执法部门个别执法人员的无故刁难或者恶意敲诈,务必 坚持原则,有理有据提出异议,要求其按程序执法。对于特殊情况而非主 观故意造成的违法行为,积极和执法部门进行沟通,争取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减少处罚,保障企业自身利益。任何国家的执法都有一定的裁量标准,尊重事实基础,多途径沟通协调,争取执法部门的理解,以自身良好形象 取得执法部门信任。

(四)注重提升企业实力,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注重提升驻外企业员工自身能力和法律素养,为企业“走出去”提升软 实力。企业在当地面临的营商环境固然是客观条件,而企业对自身实力的提 升更为重要。任何企业和员工在海外经营,都需要具有基本的素质和能力, 以应对和解决实际问题,并且要注重在实践中持续提升“走出去”实力。

切实保障企业员工尤其是当地雇员的劳动权益,为解决当地就业做出 贡献。企业在非投资往往会受到用工比例的限制,这是当地政府为了保障 就业制定的准入壁垒。在加蓬投资经营企业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充分保 障员工尤其是当地雇员的合法权益,切实促进当地社会就业。

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加蓬政府要求外资企业 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在社会民生领域发展公益项目。如涉及资源开发类 的投资项目,由于会对当地的环境和居民生活产生影响,加蓬政府要求投 资企业在发展当地经济,解决民生问题的同时,采取环保措施,促进当地 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外资企业应当持续为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切实提高企业在当地影响力。


注:本文选自《亚非研究》第十七辑,第133—149页。由于篇幅所限,参考文献及注释已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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