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兰言所研究的婚俗和祭礼的时代,即法国汉学所谓“古代中国”至“封建中国”时期;前者大体相当于中国史的上古至夏、商,后者大体相当于西周和春秋。此时的中国先民,从绝大部分定居在乡村,逐渐发展到城市生活和乡村生活并存。通过对涉及先民生活的相关古典文献的考察,葛兰言注意到乡村与城市的区别乃是婚俗与祭礼问题研究的首要分野,故其博士论文分两篇撰写。据葛氏的文献整理,大体来看,《诗经·国风》中的许多诗篇是研究上古乡村礼俗的优质素材,而《仪礼》《礼记》《春秋》和《史记》里的一些记载则是考据封建贵族礼俗的绝佳旁证。
据《节庆》,彼时的乡村社会,农民在日常生活中相互隔绝;为了暂时摆脱这种苦闷的生活状态,他们虔诚地参与到神圣的节庆中去,也通过这种方式给子女进行公共生活和性生活方面的启蒙。一方面,此类节庆在名山大川处举行,使天地人相沟通,具备祭祀的性质;另一方面,节庆采用歌舞、竞赛、欢饮等交流形式,使青年男女相互了解,消除彼此间的对立与隔阂,最终相恋,盟誓,直至结合。
而彼时的城市,已成为王公、领主和贵族的独有领地,独立的家庭单位已经形成——居于核心的是一位领主,其他成员是其仆从;领主是神圣种族的代表,具备独特的德性,也具有至高无上的影响力。因此,整个贵族阶层采取了一种与乡村社会迥异的婚姻制度——“媵嫁制度”,即一位贵族男子娶同一个家族的数位姐妹,其中一位为“正妻”,其余为“媵女”。
据《节庆》,乡下农民虽理应举行婚礼,但因典籍中无明确描述,葛氏在文中也语焉不详;抑或是因为上古农民婚俗存在许多有违后世儒学礼教之处,故《仪礼》《礼记》等儒家经典刻意避而不谈。而城市贵族的婚礼已从集体场所走向私人空间,其仪轨已相当详尽、确凿。乡村的恋爱(更确切地说是“婚前活动”)和婚姻源自两群男女在自然环境中的直接沟通,明显具有群体性;而城市的婚姻主角需要在伴郎、伴娘的协助下展开交流,婚礼具有私人性。此乃葛氏婚俗研究的出发点。
二、发生的动机——经济与政治
尽管乡村与城市的婚俗存在群体性和私人性的区别,但二者均需要符合一定的仪轨。在葛兰言看来,“礼”的采用说明婚姻不是基于某种心理动机或个人情感的活动,而是社会性的行为;不光是在城市,在乡村亦是如此。因此,葛氏始终将婚俗和祭礼的研究合二为一,认为农民的原始婚姻制度和贵族的媵嫁制度均是祭祀的产物,抑或本身就是祭祀的一环。
在《节庆》中,葛兰言认为“节庆和婚姻之间必定存在联系”,又具体分析了四季交替同节庆、婚姻的关系:
在晴热的季节里,男性在田间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女性就在园中采桑叶,在室内养蚕;在天气寒冷到无法从事田间劳动的季节,男性只能做一些修补房屋的活儿,而女性则忙于缫丝织缎。于是,男人和女人们按季节交替的规律交替劳作……但在全年当中,两性隔离已成为规律;在男女各自的小团体中,生活单调乏味……只有当生活状态出现变化的时候,才会有社会生活——这将是一场广泛的聚会,整个社群重新恢复团结。春季聚会的特点是性爱狂欢……而秋季聚会的特点是饮食狂欢……
可见,群体婚姻与节庆的关联不是偶然的、随意的,而是两性的分工和农业生产方式决定的。在夏、冬两季,男性女性分别在不同的场所劳作,生产环境的差异造成了两性的天然隔离和对立;而在春、秋两季,劳动分工相对不明显,男女两个生产群体之间也需要借机消弭对立,故以性爱狂欢和饮食狂欢的形式维持整个社群的团结。
而生活在城市的贵族阶层已脱离农业生产,贵族婚姻的动机无法从生产方式角度来分析。在《媵制》中,葛兰言首先归纳出媵嫁制度的两个基本原则:“一位贵族只能从一个家族娶若干位女子,他原则上也只能结一次婚;而嫁女的家族必须一次性嫁去若干位女子,数量取决于嫁女家族的地位。”即“允许多妻,禁止多婚”的原则。对于这种现象,葛氏根据社会学上的“供给原则”作出解读:贵族嫁娶是双方家族结盟的方式,而“一次嫁多女”既是嫁女家族诚意的体现,也是双方联盟重要程度的体现。此外,共嫁的姐妹来自同一个家族也确保了日后不会因出自不同家族的儿子之间相互敌对,而使家庭成为政治争斗的场所。但媵嫁制度也并非众妻平等,姐姐必须成为唯一的“正妻”,其他的妹妹或侄女(“娣”)均为“媵女”。对此,葛兰言解释为“封建时代婚姻的目的更多的是为丈夫提供宗庙祭祀时不可或缺的合作女伴”,而更深层原因在于宗庙里祖先牌位的放置规则:
要祭拜的各祖先的牌位按辈份分开排列,父辈和曾祖辈在庙堂的一边,祖父辈和高祖辈在另一边。这种文献上称为“宗庙顺序”的排列方式说明亲缘关系被分成两组,上下辈成员永远不可能出现在同一组。……因此,一个男人无法独自向其全部祖先献祭,只可能向祖父辈和高祖辈献祭,因为按亲缘关系他们排在同一边;但如果他正常结婚,妻子是其姑妈的女儿,那么她(必然属于她舅舅那一组,亦即她公公)就完美地成为祭拜夫家父辈和曾祖辈的合格人选。……为保证妻子是正宗的祭祀合作者,她必须是丈夫的同辈,两人必须在规定年龄结婚……
总之,城市贵族媵制婚姻的动机一是双方家族的政治结盟,二是本家宗庙祭祀的需要;而主持宗庙祭祀的权力与作为贵族的家族统治权密不可分。从大的历史背景上看,城市贵族已脱离农业生产,城市本身就是政治发展的产物,故家族内外的政治需要就是媵制婚姻的根本动机。而在广阔的农村,与自然密切相关的农业生产方式决定了节庆的方式和仪轨,后者是乡村婚姻和祭祀活动的结合。
三、展现的方式——交流与交易
……
四、演变的根源——平等与权威
从更宏观的历史视角来看,农民原始婚姻制度和贵族媵嫁制度虽可能在上古特定的历史阶段并存于华夏世界,但总的来说,媵嫁制度是从原始婚姻中萌芽并逐步取而代之,上古文献也能佐证。葛兰言在《媵制》中借《仪礼》里“马车夫”的例子来说明贵族婚俗中残存的原始婚姻礼俗是如何式微的:
在贵族媵制婚姻时期,伴娘是新娘的妹妹,伴郎不过是从丈夫的家仆中选出来的一员,通常为马车夫。正是他驾着新娘的马车从娘家驶往夫家。根据中国古诗中记载的民间风俗,“与君携手同车”在古时就是结婚的象征。……后来,随着封建文明赋予男性的尊严越来越多,丈夫不再在新娘面前扮演下属的角色;他让一位仆人替代自己,他自己只象征性地驾一下车,车轮转三转即可。
与强调家族荣誉的“声望”一词不同,葛氏原文中的“尊严”亦有爵位、头衔等意思,强调男主人与男仆人间的地位差异。如果说,伴郎和伴娘的存在是原始婚姻制度的印迹,那么当伴郎的角色开始由车夫扮演时,新郎便完成了对新娘和随嫁女(伴娘)的独占。
但为何原始婚姻制度最终走向媵嫁制度而没有走向“兄弟共妻制”?据葛兰言分析,每个原始婚姻制家族中都会出现一位有资格代表家族的首领,通常是直系长男,只有他能凭借自己个人的婚姻来维持本族与外族的联盟;娶多位姊妹的目的在于保证正妻去世后仍有媵妻能陪同自己完成宗庙祭祀。兄弟间的不平等地位使得兄弟共妻制无法形成,连“叔娶寡嫂制”都被禁止。总之,原始婚姻形式演变到媵嫁制度的关键在于族内权威的建立,即长男只有先建立起相对于本族兄弟的内部权威,才能享有对外族女子的婚姻权。
葛兰言对中国古代贵族婚姻提出的“直系长男权威说”与恩格斯(Friedrich Engels,1820—1895)对世界其他民族上古婚姻制度的分析有不谋而合之处。恩格斯认为古罗马家庭的本质是继承,即父权按遗嘱在每一代的长男之间传递,形成“家长制家庭”。所谓宗庙祭祀,也是中国古代贵族父权制强大的集中体现。而韦斯特马克(E.A. Westermarck,1862—1939)认为,男性在家庭的权威源于雄性动物保护和抚养雌性和幼崽以维持物种繁衍的本能,“男子是家庭的保护者和抚养者,女子则是他的助手和子女的养育人;这种习性首先由习俗所认可,继而得到法律的承认,并最终形成为一种社会制度”。归根结底,是父权及其代际传递造就了媵嫁制度,并形成了媵制婚姻下丈夫对妻、媵和其他家庭成员的统治。
对于父权的产生过程,恩格斯认为在世界各民族中男性通过对畜群的驯养和繁殖获得了最早的私有性质的生活资料,即“谋生所得的全部剩余都归了男子,妇女参加他的消费,但在财产中没有她的份儿”。而在《节庆》中讨论的时代,华夏世界的乡村里男性耕田造屋,女性采桑纺织;同便于畜群繁衍的欧亚草原地带相比,这种农耕为主的生产方式不利于私有财产的迅速出现。而“男户外、女室内”的劳动分工正好与中国古人的阴阳观念相契合——男性代表南向、阳光、夏季,女性代表北向、阴暗、冬季;春秋两季的野外节庆便是两性结合的机遇与仪式,也象征了阴阳和谐,四季交替。可惜,男女两性的群居生活不可能永远保持平等、和谐,“当对女性的蔑视迫使女性自我封闭并远离一切社会生活……此类年轻男女的节庆便退出了民间习惯的行列”。
综上所述,葛兰言的两篇博士论文揭示出,在中国上古社会,农村和城市的婚姻在制度和仪轨方面都有着本质差别,其根源在于生产方式以及生产、生活所处的自然环境的差别。当然,我们不能全凭葛氏的研究成果去断言中国上古农民或贵族完全遵守某种婚姻制度,或完全采用某种仪式,抑或因某种动机去遵循该制度或仪式……但应当看到,葛兰言婚姻研究的独创性在于从上古文献的梳理出发,利用社会学原理,先设了乡村/城市、农民/贵族、经济/政治、交流/交易、平等/权威等一系列结构主义的二元对立,其“史学—社会学”的上古婚姻研究范式建构于其上。这种方法对我国的上古婚姻研究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